河北:学生要转学学校不得拒绝或附设条件

    本报综合消息 为保障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河北省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规定,学生因户籍变更或其他原因经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需要转学的,转出和转入的学校应当及时予以办理有关手续,不得拒转、拒收或者附设其他条件。
  这一办法规定,河北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的义务教育纳入城镇教育发展规划,设区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安排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以公办学校为主接受义务教育。
  此外,河北省还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建立的特殊教育学校应当具有适应残疾适龄儿童、少年的学习、康复和生活特点的场所及设施,教育行政部门也将推行和完善普通学校接收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