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规定在职教师不得从事各种有偿补习活动
发布日期:2010-02-04
来源:《山东教育报》综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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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今年1月份《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实施后,学校要求在职教师不得从事各种有偿补习活动,就有法规上的依据了。”日前,一位中学校长这样对记者说。
据了解,《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第39条明确规定:“在职教师不得从事各种有偿补习活动;不得动员、组织学生接受有偿补习;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同时,《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对保障教师合法权益作出了明确而详细的法律规定。
据教育厅法规处有关负责人介绍,条例第41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学校教师工资保障机制,实行县(市、区)内统一的教师工资标准,确保教师依法按时足额获取工资,并享受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教师工资及按照规定发放的各种津贴、补贴,应当全额纳入财政预算,优先予以保障。对在海岛、偏远的山区和农村等条件艰苦地区工作的教师,应当给予一定补贴。”“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水平。”
据了解,条例第42条还明确规定,学校应当每年定期组织教师进行健康体检,所需费用从学校公用经费中支出。(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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