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明确学生家长代表权利义务
发布日期:2010-02-22
来源:《山东教育报》综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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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王蕾)日前,滨州市教育局向辖区内教育行政部门发出通知,要求全市范围内各中小学要在2010至2011学年第一学期成立家长委员会。
通知要求,2010年寒假开学后,新生入学2周内各校要召开第一次全体家长会议,在班主任的协助下推选出本班家长代表,视学校规模每班推选1~2名,然后由各班的家长代表组成学校家长代表大会。家长代表大会要推选出家长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学校要为家长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办公条件。
据了解,家长委员会要定期召开会议,家长代表将有权获知学校的发展规划、办学目标和工作计划;有权对学校的教育发展、教育教学和日常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合理化建议;有权作为其他家长的代言人,对学校工作及教职员工给予监督和评议。家长代表也应收集其他家长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家校之间相互了解和交流,并向学校反馈;有义务参加学校组织的有关活动,主动支持学校的建设和事业发展;帮助其他家长提高教育子女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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