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半年各市要有50%以上学校成立家长委员会

  本报讯 为进一步密切家庭和学校的沟通协作,体现家长充分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提高家庭教育水平,努力构建和完善学校、家庭和社会有机结合的教育体系,教育厅日前发出扎实开展中小学家长委员会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今年上半年,各市要有50%以上的学校成立家长委员会;年内,全省所有中小学均要成立家长委员会并有序开展工作。
  去年底,教育厅印发了《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家长委员会设置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教基字〔2009〕17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要求全省普通中小学均应设置学校家长委员会,并明确了学校家长委员会的定位与宗旨、组织与职责、权利与义务。今年3月份,教育厅委托有关机构就中小学家长委员会设置和管理工作组织了调研,发现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
  通知指出,中小学家长委员会是家长和学校交流的桥梁和平台,对于促进家校沟通合作,向家长宣传教育方针政策,推动家长正确理解和认识教育工作,促进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同向同步合力,创设良好的教育发展环境,对于家长充分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体现家长对学校工作的知情权、评议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维护中小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对于丰富家长家庭教育知识,掌握教育方法技能,进一步提高家庭教育水平,促进家校和谐与社会和谐,完善学校、家庭和社会三位一体的教育体系,全面推进中小学素质教育健康有效实施,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从建立现代学校制度,构建完善的教育体系,促进教育与家庭、社会和谐与良性互动的高度,提高认识,统一思想,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有效地推进此项工作的开展。
  通知要求,各地要加强学习和宣传,引导全社会和家长了解、关注、支持和积极参与中小学家长委员会建设管理工作,指导中小学校科学规范地开展家长委员会建设和实施工作。中小学校要按照试行办法要求设置家长委员会,今年上半年,各市要有50%以上的学校成立家长委员会;年内,全省所有中小学均要成立家长委员会并有序开展工作。学校在试行办法之前成立的家长委员会要按照新的要求适时进行调整,调整工作年底前完成。要完善制度,中小学校要按照试行办法建立和完善家长委员会工作制度,明确家长委员会的定位和宗旨,制定切合实际的工作章程,完善家长代表、家长委员会委员和领导的产生和管理工作制度,结合学校实际进一步细化家长委员会的职责、权利和义务,逐步建立科学规范、有效参与、有序开展、成效显著的家长委员会运行机制和工作格局。
 (本报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