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对校级干部未正确履职等36种情形实行问责

  本报讯(记者 孙军)日前,青岛市教育局出台《直属学校校级干部问责暂行办法》,以加强对直属学校校级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依据该办法,校级干部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等36种情形将被问责。
  青岛市规定,问责情形包括7种决策过错、13种违法违规、4种执行不力或效能低下、5种疏于管理或处置不当、4种言行失检、2种管理监督不力及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的过错行为等36种。诸如瞒报、谎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疫情、安全事故或其他重要情况;擅自增减课程、课时或利用双休日和节假日组织学生到校上课、集体补课或擅自安排学生实习;违反招生规定进行招生宣传、采取不正当手段招生;违规颁发毕(结、肄)业证书,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均在被问责的范围之内。
  据介绍,校级干部问责决定机关是青岛市教育局党委。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共有7种问责处理方式,即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或建议免职等。负责调查核实的部门在30个凤凰彩票内完成调查工作。受到问责并需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取消受到问责的校级干部当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青岛市还规定,被问责者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青岛市教育局直属学校校级干部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市教育局党委提出书面申诉,申诉者可在30日内接到最终的处理决定。
  青岛市教育局党委书记、局长徐剑波告诉记者,该办法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追责与教育相结合、惩处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办法的出台旨在促进校级干部正确履行职责,预防和纠正学校管理过程中的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