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中小学校舍规划建设和管理出台法规

  本报讯(记者 孙军)青岛市人大常委会提交的《青岛市中小学校规划建设和校舍场地管理办法》,日前已经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开始向社会公布,并将于7月1日正式实施。青岛市今后中小学校舍规划选址建设和管理将有法可依,校舍建设应符合抗震、消防、防雷、环保、节能等规范和标准,高层建筑阴影区内与自然灾害易发地带禁止建设校舍。
  青岛市教育局基建办公室主任刘国枫介绍,自2007年青岛市把中小学校舍建设和管理列为立法项目以来,教育部门调研论证,反复深入学校,前后共召开座谈会32次,不同层面的座谈人员多达210人,提出各种意见和建议126条,实地调研学校60余所,前后易稿35次,并在报刊、网站等媒体公开征求意见2次。
  据悉,该《办法》分总则、规划建设、校舍场地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5章36条,分别对学校布局、规划标准、建筑设计、抗震防灾、校舍维修、安全管理、新建小区配套学校建设等事项明确规定。该《办法》规定:全市所有中小学校、民办学校适用本办法;小学、初中、高中的规划设置要以周边区域人口数量作为参考依据,1至2万人口区域内设18至30班规模的小学,2至4万人口区域内设18至30班规模的初中,6至12万人口区域内设24至42班规模的高中;新建、扩建中小学校的用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供给;配套建设的公办初中、小学由政府投资并组织建设;中小学校的校址应当选择在地质安全、阳光充足、环境适宜、交通便利、公用设施比较完善的地段,避开高层建筑阴影区和自然灾害易发地带;远离污染源、危险源以及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的其他场所、设施;校舍建设应当符合抗震、消防、防雷、环保、节能等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就学校周边环境治理和安全管理也有法律依据。该《办法》规定:中小学校外墙或者场地外缘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5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集贸市场、垃圾转运站和地上公共停车场;经鉴定属危险标准D级的危房,立即停止使用;公安交通部门要在中小学门前设置交通警示标志、信号灯、减速带等设施。
  记者获悉,针对开发商建设学校不及时、不达标的问题,该《办法》规定:“在核发中小学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这就确保学校能按照《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来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