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农民教育培训有了专门条例
发布日期:2010-08-08
来源:《山东教育报》综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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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综合消息 日前,天津市通过了《天津市农民教育培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迄今为止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农民教育培训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条例》于8月1日正式实施。这标志着农民教育培训工作步入法治化轨道。
《条例》中明确规定,市和有农业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将农民教育培训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在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农民参加培训,大部分内容是免费的。对需要农民自行缴纳学费的部分,承担农民教育培训的机构要解释清楚收费项目和标准,并经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准,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具有本市农业户籍的劳动者、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以及不具有本市户籍但在本市承租土地从事农业生产两年以上的劳动者,都可在本市接受农民教育培训。
农民教育培训,包括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和农民成人学历教育等教育培训活动。目前,列入农民教育培训内容的有205个专业。接受教育培训的人员有权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和教育培训的内容。接受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农业特有工种培训,经考核成绩合格的,取得相关技术培训证书;取得相应证书的人员,可在农业生产中优先获得农业技术推广部门提供的技术支持,依法具备借款条件的优先获得小额低息贷款等。农民也可自己选择钳工、叉车工、电焊工等更多技能培训,接受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农民成人学历教育,经考核鉴定合格的,依照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和学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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