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中小学校方责任保险工作有了“新章程”

  本报讯(记者 李妍)从7月20日起,我省中小学校应承担怎样的校方责任保险有了“新章程”,其就是新出台并执行的《山东省中小学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管理办法(暂行)》。
  根据该管理办法,在我省境内由国家或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所)、中等职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均应投保校方责任保险。校方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学校)对第三者(注册学生)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如学生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或者参加由学校统一组织的校外活动期间(校外活动是指春游、夏令营以及各类社会实践活动等),因学校疏忽或者过失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导致注册学生的人身伤害或死亡,依法应当由学校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校方责任保险赔偿基本项目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费、监护人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
  校方责任保险保险费每生每年5元,并且本着谁办学谁支付的原则承担,不得向学生收取。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所需费用从学校公用经费中列支;其他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的费用,原则上从学校学费收入中支出。有条件的地区也可由政府财政给予补助。校方责任保险保险期限为1年,保险期间为每年9月1日零时起,次年8月31日24时止,期满续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