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本报讯(记者 刘凯)省教育厅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学习、全面理解《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重要意义和深刻内涵,切实抓好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
  据了解,2010年7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的该《条例》已于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条例》,更好地适应了我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发展变化的现实需要,更能体现山东特色和教育实际,更加符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制建设的实际。基础教育涵盖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中小学生是《条例》保护的主体。《条例》的实施,有利于维护广大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中小学生的健康成长。
  省教育厅在通知中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作为当前教育系统的一项重点工作抓紧抓好,统筹部署好各项学习贯彻工作。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带头学习,带头宣讲,带头贯彻,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条例》学习宣传的领导和督促检查。全省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学校校长、教师和学生要深入开展学习《条例》活动,引导广大教职工、学生积极学法、懂法、守法、用法。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条例》的学习宣传纳入本地区、本部门“五五”普法规划,并作为“六五”普法规划的重要内容继续深入开展学习宣传工作,要认真制定和落实学习宣传计划。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开辟学习宣传专栏、专题,集中宣传报道各部门、各学校学习宣传的动态、典型,切实加强媒体宣传,与广大群众形成良性互动。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应结合各自实际,采取座谈会、报告会、研讨会、培训班等生动活泼、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学习宣传活动,要注意针对性,突出重点,形成长效机制。各级各类学校也要通过学校家长委员会向广大家长进行宣传教育,要做好全社会的广泛宣传,通过部门联合,社会各界参与,使《条例》的学习宣传成为全社会合力推进的一项重要活动,为广大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法制和社会环境,使《条例》的实施真正惠及千万家庭。
  通知指出,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广泛性、长期性和复杂性,以《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契机,进一步加强领导,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把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工作总体规划和工作全局,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
  通知强调,未成年人的主体是中小学生,中小学校长和教职员工是保护中小学生的基本力量。各中小学校长和广大教职员工要认真学习《条例》,切实把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放在第一位,从思想上、行动上真正落实《条例》,千方百计保护中小学生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