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印发博士学位论文公示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1-04-26
来源:《山东教育报》综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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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刘凯)省教育厅日前印发《山东省博士学位论文公示实施办法》。根据该办法,为维护博士学位授予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我省逐步建立和完善博士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机制和监督机制,将每年两次对博士学位论文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两个月。
博士学位论文的水平和质量直接反映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开展博士学位论文公示,可以促进博士学位论文质量的提高,切实保证博士学位授予质量,维护博士学位授予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我省出台此办法目的即为扎实推进省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促进我省博士研究生教育质量不断提高。
据介绍,博士学位论文公示的对象为当年在我省博士学位授予单位获得博士学位者的学位论文(含学术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和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每年4月中旬公示前一年度9月1日至当年3月31日期间获得博士学位者的学位论文;每年9月中旬公示当年4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获得博士学位者的学位论文。报送的博士学位论文经省学位办审核通过后,省学位办将各单位博士学位获得者清单及学位论文在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http://xwb.sdpec.edu.cn)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两个月。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发现公示论文存在剽窃、作假或论文(成果)的主要研究结论不能成立等严重问题,可以书面方式向省学位办提出异议。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学位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各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省学位办将及时撤销相关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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