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出台优惠政策扶持大学生创业
发布日期:2011-05-22
来源:《山东教育报》综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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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萌博
大学生创业个人小额贷款最高提高到8万元;成功创业6个月以上可领1000元创业补贴;大学生创业可以把住所、租借房作为创业经营场所……5月5日,济南市人社局等10个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实施“济南市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意见》,在财政、社保、工商登记、税收减免等政策上对大学生创业进行多方面扶持,拟在“十二五”期间引领不少于4000名高校毕业生实现自主创业,其中2011年不少于600人。
个人小额担保贷款最高提高到8万元。大学生创业可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新发放的个人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由5万元提高到8万元。除国家限制行业以外的商贸、服务、生产加工、种植养殖等各类经营项目均视为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纳入财政贴息范围,贷款利息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对大学生创办的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可根据合伙(组织)人数、经营项目、还贷能力、信用状况等具体情况,按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可达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由财政部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成功创业6个月即可领取1000元补贴。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办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可按实际创造就业岗位个数给予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个岗位500元。对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业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1000元。而根据此前的政策,大学生领取创业补贴的条件是,大学生初次创办企业并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给予1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可见,根据新规,领取创业补贴的条件更宽松了。
创业大学生可申请3年社保补贴。对离校后2年未就业的就业困难大学生,进行失业登记后,以灵活就业形式创业并按灵活就业形式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补贴标准按济南市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执行。
大学生可用住所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对高校毕业生创办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收登记费、年检费和工本费,申办独资、合伙企业的,不受出资额限制。鼓励大学生依法以知识产权、实物、科技成果等可评估、可转让的非货币资产作价出资,允许大学生自主创办公司以股权融资。放宽经营场所等限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大学生创业人员从事非扰民项目的,可以住所(经利害关系人同意)、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农村住宅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同时依法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条件、放宽营业执照期限限制。
创业3年内每户每年可减税8000元。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一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应缴税额小于8000元的,按实际缴税款为限。
入住创业孵化基地可补贴2年房租。济南市将在3年内建立1~2处具有一定规模的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济南市大学生创业者入驻市级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并根据基地内创业组织吸纳就业的情况,给予一定期限的房租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房租补贴按先缴后补的原则,每年每户给予不超过场所实际租赁费金额的50%,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400元。
(摘自2011年5月6日《生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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