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高校债务化解工作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1-07-19
来源:《山东教育报》综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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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刘凯)日前,由省教育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审计厅、物价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山东省高等学校债务化解工作的实施意见》出台。
意见明确指出,高校是债务化解工作的责任主体。按照“谁贷款、谁负责”的原则,高校负责统筹学校各类资源偿还债务。按照高校隶属关系,各级政府负责统筹所属高校的债务化解工作。根据意见,我省将通过多渠道筹集债务化解资金、建立高校债务化解奖励机制等措施,到2012年底,确保公办普通高校化解债务80亿元,争取化解债务100亿元,努力将高校债务降至合理水平。主要措施如下:
——增加定额经费,支持省属高校化解债务。2011年、2012年大幅提高省属高校学生定额经费。负债率超过60%的高校,省财政将从学生定额经费增量中安排不低于50%的资金用于归还银行贷款本金。
——安排资金支持债务重的高校化解债务。2011年、2012年省财政安排资金,专项用于负债率超过100%的省属高校归还银行贷款本金。
——鼓励高校通过土地置换化解债务。明确土地置换收入是高校化解债务的重要资金来源,将土地出让金全部返还学校用于债务化解。
——2012年底前,不再审批以银行贷款作为资金来源的建设项目,对负债率未降至60%的高校原则上不再审批新的自筹基本建设项目。
——建立银行贷款审批制度和高校债务情况动态监控机制,严格控制新增贷款的产生,防止出现“举新债,化旧债”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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