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八严禁”杜绝中小学及在职教师有偿补课
发布日期:2012-08-14
来源:《山东教育报》综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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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赵云福)为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维护教育和教师良好形象,近日,潍坊市教育局出台“八严禁”,禁止中小学及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
据了解,这“八严禁”分别是:一、严禁中小学(幼儿园)将校舍和教育教学设备租借或提供给社会培训机构或个人举办以中小学生为对象的有偿补课;二、严禁中小学校组织学生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或委托进行有偿补课;三、严禁在职教师以任何形式租赁校外房屋或在家进行有偿补课;四、严禁在职教师暗示或强制学生参加任何形式的有偿补课;五、严禁在职教师到社会培训机构有偿兼课或辅导;六、严禁社会培训机构聘用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七、严禁社会培训机构在媒体上刊登聘用在职中小学教师的宣传广告;八、严禁在职教师向学生推销购买教辅资料进行补课。
为保障“八严禁”的贯彻落实,潍坊市教育局要求一是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禁止有偿补课的第一责任人,要把严禁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补课活动作为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的重要内容来抓,采取切实可行措施,节假日组织人员加强校内校外的监督检查,杜绝此类行为发生。二是实行公开承诺制。各中小学校要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组织教师作出不从事有偿补课的书面承诺,并向社会公开承诺。学校要将《教师公开承诺书》张贴到学校校务公开栏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三是实行实名备案制。社会培训机构专兼职教师要到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实名备案,在学校醒目位置设立聘用教师公示栏,在学校网站公示任课教师基本情况;县(市、区)教育局要建立社会培训教师实名备案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现网上备案、网上查阅等功能,方便群众网上查阅师资状况和社会监督。四是建立投诉举报机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中小学校要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公布举报电话,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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