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督导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据新华网北京电 根据中国政府网9月17日公布的国务院令,《教育督导条例》已经2012年8月29日国务院第21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分为总则、督学、督导的实施、法律责任及附则等5章。对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适用该条例。
  根据条例,教育督导的内容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条例指出,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督导职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教育督导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条例指出,国家实行督学制度。督学受教育督导机构的指派实施教育督导。
  县级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布局设立教育督导责任区,指派督学对责任区内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实施经常性督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每5年至少实施一次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县级教育督导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应当每3至5年实施一次综合督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督导报告作为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条例也对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督学或者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另悉,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已于日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