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2-11-28
来源:《山东教育报》综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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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刘凯)11月19日,省教育厅公布了新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办法》规定,今后,学业水平考试每学年组织两次,高中生在校期间每个科目可参加3次考试。据了解,未来学考成绩与高校录取挂钩成为我省高考改革的方向之一。
根据《办法》,我省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每学年组织2次,分别在每学年上、下学期结束前进行。参加学业水平考试人员均应取得考籍,考籍有效期为5年。普通高中在校学生休学,保留原注册考籍,不计算考籍有效期;复学后继续计算考籍有效期,可随复学年级报名考试。休学前已取得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在考籍有效期内有效。考生考籍一经变更,原考籍号作废,不得重新启用。
学业水平考试科目包括语文、数学、外语(含听力)、物理、化学、生物、思想政治、历史、地理和信息技术共10科,每科分值为100分,实行全省统一考试、统一命题、统一制卷、统一考试凤凰彩票、统一组织阅卷。
考试成绩按照A、B、C、D四个等第和实际分数记录,按等第公布。原则上成绩达到试题总分数的90%(其中思想政治、语文达到85%)及其以上者,记录等第A,达到75%至89%(其中思想政治、语文达到75%至84%)记录等第B,达到60%至74%记录等第C,59%及其以下记录等第D,D为不合格等第。普通高中在校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学分修习成绩均达到毕业要求,省教育厅颁发《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成绩合格证》。
学业水平考试实行必修必考,选修选考。普通高中在校学生每个考试科目可以参加3次考试。离校两年内可以多次参加重考,成绩按高者计入学业成绩。学生参加重考应承担相应考试费用。内地民族班及内地民族散插班学生、特教学校学生(含随班就读学生)、外国留学生参加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合格要求可另行制定具体办法。
记者还了解到,2013年起,普通高中学生的学业水平考试从报名、考试到成绩发放改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负责组织实施。据介绍,此举是为了提高成绩的公信力,为将来学考成绩与高校招生挂钩作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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