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出台中小学校长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3-04-14
来源:《山东教育报》综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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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刘志松)东营市教育局联合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人社局,日前出台了《东营市中小学校长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从校长的岗位与条件、选拔和聘任、职责和权利、调整和交流、培训和提高、考核和奖惩、待遇和监督七大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该办法明确了中小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小学校长将持证上岗,实行中小学校长任期目标责任制、任期审计和离任审计等制度,教育主管部门将依法对学校的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该办法同时规定,校长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4岁,但工作业绩突出,社会认可度高的校长,可按干部管理权限适当延长任职年龄,但最多不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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