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着力加强义务教育学校布局工作
发布日期:2013-08-27
来源:《山东教育报》综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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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省政府办公厅日前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校布局工作的意见》,对如何进一步规范我省义务教育学校布局工作,巩固和提高义务教育质量提出了具体要求。
该《意见》指出,近年来,我省多数地方对义务教育学校特别是农村学校进行了布局调整,提高了办学效益。但是,在学校布局过程中也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城镇学校建设滞后于城镇化建设进程,造成学校规模和班额过大,学生就学机会和条件不能得到有效保证;城镇居民小区配套学校建设缺少统一规划,出现学校建设缺位或重复的现象;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撤并过度,导致部分学生上学路途变远、交通安全隐患增加、家庭经济负担增加等;甚至有少数地方在学校规划方案不完善、操作程序不规范、配套保障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强行撤并学校,忽视群众的实际需求,引起群众的不满,影响了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意见》强调,要充分认识义务教育学校布局工作的重要意义,强化实施,加强领导,规范开展学校布局调整。
科学制定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规划
各级要以依法保障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作为基本出发点,坚持政府主导、着眼长远、因地制宜、积极稳妥的原则,制定2013~2020年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规划。要适应城镇化深入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新形势,统筹考虑城乡人口流动、学龄人口变化、不同年龄学生的生理和心理特点,以及地理环境及交通状况、教育条件保障能力、学生家庭经济负担等因素,合理确定辖区内初中学校、城区小学、乡镇中心小学、村小学、教学点的布点方案,使学校规划布局建设与人口流动相适应。布局规划由县级以上政府依法制定,编制过程要充分论证,广泛征求和吸收社会各界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积极扩增城镇教育资源
坚持学校建设与城镇建设同步,不断扩增城镇教育资源,适当增加教育储备。制定城镇建设规划涉及学校设置的,应听取教育部门的意见。在城市规划区内,原则上每1~1.5万人设立1所完全小学,每3~5万人设立1所初级中学。要依法做好新建居民小区配套学校建设,施行教育行政部门前置审核制度,科学确定学校的类型、招生规模、招生范围等,保证配套学校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并按照规定核定教师编制、安排教育经费。
科学调整农村学校布局
原则上农村每个乡镇应至少设置1所初级中学,5万人口以上的乡镇可设置2所初级中学,并保持学校规模适宜。农村小学一至三年级学生就近走读上学,不宜安排寄宿;小学生走读半径一般不超过2公里。人口相对集中的村,要设置村小学或教学点;人口稀少、地处偏远、交通不便的地方,应保留或设置教学点。
严格规范学校撤并
坚决制止盲目撤并学校。要统筹考虑学生上学交通安全、寄宿生学习生活设施等条件保障,并通过举行听证会等多种有效途径,广泛听取学生家长、学校师生、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城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多数学生家长反对或听证会多数代表反对的,学校撤并后学生入学困难的,交通安全得不到保障的,并入学校住宿和就餐条件不能满足需要的,以及撤并后将造成学校超大规模或大班额问题突出的,均不得强行撤并现有学校或教学点。已经撤并的学校或教学点,确有必要的应当恢复。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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