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明确支持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有关税收政策
发布日期:2013-11-12
来源:《山东教育报》综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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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高原)近日,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下发《关于支持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进一步明确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印花税等九个税种支持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有关政策,并强调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
《通知》要求财税机关内部相关机构要着眼于建立全省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大局,积极参与、全力支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专人负责,确保把现代职业教育税收政策落到实处;要加强政策宣传,使职业教育学校和相关企业充分了解和掌握政策规定;要增强服务意识,优化纳税服务,使现代职业教育相关院校和企业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
为方便了解支持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有关税收政策,省财政厅专门提供了咨询电话:省财政厅税政处 黄忠礼 0531-82669724。
联系电话:0531-51756681,0531-51756682
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土屋路3-1号(25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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