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出台加强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意见
发布日期:2014-02-11
来源:《山东教育报》综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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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旭文)省教育厅日前出台《关于加强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加强和规范省教育厅主管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提高投资效益,促进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提出具体标准和要求。
《意见》共涉及高校建设选址、校园总体规划、高校建设项目申报、年度投资计划、项目法人责任制度、建设资金管理、基建管理机构、规划建设信息化管理、基建统计工作和基建制度建设等十方面工作。《意见》指出,高校校区建设选址应充分考虑校区周边自然环境、社会环境、人文环境、地质情况等因素,把安全放在首位;校区建设选址应符合当地城市和区域发展规划,校园总体规划应当具有前瞻性、稳定性和权威性,不得随意变更。凡申请省预算内投资的建设项目,以及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上、总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的自筹资金建设项目,须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高校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应按照“保重点、保续建”的原则,优先安排影响正常教学科研工作的建设项目。高校建设项目实行法人责任制度,学校主要领导对项目建设负总责。建设项目资金应严格管理,专人负责、专款专用。高校应设置专门的基本建设管理机构,负责校园总体规划管理和基本建设管理工作。应成立以主管领导牵头,基建部门为主,国资、财务、教务、办公室等部门参加的信息系统管理工作机构,负责信息系统数据采集、审核和发布,保证信息系统数据全面、真实、及时。高校应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的决策、管理、监督、制约机制和相关制度,加强对建设项目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要积极推进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严格执行离任审计制度。严禁各级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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