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出台条例为职业教育撑起法律“保护伞”
发布日期:2015-09-08
来源:《山东教育报》综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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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孙军)日前,青岛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青岛市职业教育条例》。该《条例》重点解决校企合作、政策扶持等职业教育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规定允许学生工学交替,提前或者延后完成学业,规定中职、技工学校和普通高中学生学籍互转、学分互认,企业开展校企合作可享税收优惠等。《条例》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提出:为促进职业教育的健康发展,市、区(市)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统筹用于职业学校发展。职业学校可依法自主聘任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等担任专、兼职教师。公办职业学校教职工编制总额中的20%可以用于聘任专业兼职教师。同时,职业学校开展技术服务和社会培训所得收入,可以按照一定比例纳入学校绩效工资分配。根据要求,专业教师每两年到相关企业事业单位锻炼凤凰彩票累计不少于两个月。没有行业、企业事业单位经历或者经验的初任教师,执教专业课前应当到相关企业事业单位进行不少于6个月的实践锻炼。
为确保职业学校学生享有更好的学习条件,《条例》对学生享有的权利做了明确规定。规定实行职业学校毕业生职业资格证书和学历证书双证书制度。中等职业教育学生享有相关学费免除待遇;允许学生工学交替;可以学分互认;支持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与普通高中之间学籍互转。
青岛市教育局副局长王铨告诉记者,《国家教育规划纲要》提出,到2020年,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总体保持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模大体相当。《条例》对落实“职普招生大体相当”的规定制定了相应的配套条文。规定:“市、有关区(市)人民政府应当保持中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教育招生比例相当。市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制定年度招生计划”,“市教育部门应当建立统一招生平台,实行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统一考试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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