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出台职业教育条例
发布日期:2015-10-21
来源:《山东教育报》综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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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孙军)近日,省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正式批准了《青岛市职业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共8章59条,重点明确了政府、企业、行业、学校等不同主体在职业教育中的权利和职责。《条例》的主要特点集中体现在:一是总结和固化了该市职业教育发展的一些成功经验。如,统筹全市职业教育发展,优化职业教育结构和布局,推动城乡职业教育协调发展。二是创新和突破了制约职业教育发展的一些瓶颈问题。如,为解决职业教育发展过程中企业动力不足的问题,《条例》将校企合作单列一章,突出了企业在职业教育发展中的主体作用,明确规范了校企合作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同时,细化了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支持政策,对校企合作相关鼓励政策措施从法律层面作出规定,包括政府设立校企合作扶持资金、实习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由财政“买单”、企业开展校企合作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为提高职业学校专业教师综合素质和教学水平,《条例》规定“没有行业、企业事业单位经历或者经验的初任教师,执教专业课前应当到相关企业事业单位进行不少于6个月的实践锻炼”。三是建立起了全方位的职业教育经费投入的保障体系。《条例》明确,中等职业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不得低于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1.5倍。城市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应当不低于30%;市级人民政府每年应当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提取不举办职业教育的区(市)城市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统筹用于全市职业教育发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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