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试点非营利性民办校教师养老保险与公办校同等待遇
发布日期:2016-01-12
来源:《山东教育报》综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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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高原)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开展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养老保险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我省提出,2016年在全省启动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实现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养老保险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
指导意见提出,被认定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通过董事会、教代会形成决议,以学校为单位,自愿选择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并与所在学校签订劳动合同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可参照公办学校教师标准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符合上述条件的公办学校中具有教师资格且在教师岗位的编制外人员,也可参照执行。
我省明确,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退休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和职业年金待遇。待遇计发办法,统一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的新办法执行,不设立过渡期,不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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