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首部校车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6-01-19
来源:《山东教育报》综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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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刘凯)日前,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首次制定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规定,校车驾驶人应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校车运载学生遇拥堵可优先通行。
该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公共交通满足入学、寄宿制学校入学、提供校车服务依次优先的原则,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应当合理规划幼儿园布局,方便幼儿就近入园。幼儿园一般不使用车辆集中接送幼儿。
办法规定,校车驾驶人应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无致人死亡或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遇交通拥堵的,交通警察应当指挥疏导运载学生的校车优先通行。而且,校车运载学生,可以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我省规定,校车服务提供者、配备校车的学校,应指派专门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维护学生上下车秩序。校车运载学生,禁止除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以外的人员乘坐。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
办法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未建立校车安全监管体系,致使本行政区域发生校车安全重大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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