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25条“硬措施”吸引民间资本办教育
发布日期:2016-05-12
来源:《山东教育报》综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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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孙军)“必须为‘民促法’叫好!这有利于从根本上稳定民办学校教师队伍。以前,民办学校发展最大的瓶颈就是缺少与公办学校平等的人才引进和稳定机制,而机制才是民办学校稳定和发展最关键的因素。”青岛格兰德中学校长倪贯翔欣喜地说。
青岛市教育、发改、民政、财政、人社等12部门日前联合出台《积极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推出25条措施,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办教育,旨在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快速发展。
据了解,《办法》的颁布是对该市促进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相关政策措施的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共提出25条较为具体、可操作性强的政策措施,放宽准入条件,完善政策保障,创新金融服务,落实税收待遇,保障教师同等待遇,规范自主办学。
《办法》此次积极鼓励支持民间资本以多种形式进入教育领域,包括对生源数量少、办学质量不高、办学效益低的公办学校,经过评估、审批等程序,探索可由民间资本举办的途径和办法;允许民间资本以入股等形式,参与对现有公办高中、中职学校、高职院校进行股份制改造;积极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引进国际著名院校,举办满足特色化、多样化需求的义务教育段学校、高中、中等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接受外籍学生的国际学校和高校等;积极支持民间资本举办或引进继续教育、老年教育、早期教育、家庭教育、青少年校外社会实践服务等培训机构;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多样化的教育服务,合作开展职业院校实习实训基地、重点实验室建设、大中专学生科研创业孵化基地共建;举办或合作举办研究院、研究生院、技术转移中心、二级学院(分校、校区)、产学研基地;成立研究、评估、咨询类中介组织和机构;参与教育信息化和教育服务平台建设;开发或改造相关专业、开发相关课程等。
《办法》明确规定,今年青岛市正式启动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养老保险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试点工作。民办学校引进符合市级和区级高层次人才条件的人员从事教学工作,经机构编制部门审议通过后,可将所需事业编制核定到教育部门所属公办学校,下达用编进人计划,纳入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引进符合人才政策的教师在住房安置、子女就学、政府特殊津贴、教科研经费等方面,享受当地人才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同等优惠政策。设立民办教育专项资金,参照公办学历教育学校生均教育事业经费标准,按照一定比例对民办学校进行补助。
青岛市教育局民办与终身教育处处长李业庆告诉记者,《办法》对民办教育如何健康平稳发展也作出规范,提出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的土地使用政策和待遇。各级国土等部门应将民间资本投入教育领域的基本建设项目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应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管理机制、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的招生办法、独立的校本课程设置、独立的颁发学业证书等“五独立”。这是青岛市规范民办教育的又一创新。《办法》还有一个亮点,即经教育部门批准后,民办学校可引进境外课程和教材。
青岛市教育、发改、民政、财政、人社等12部门日前联合出台《积极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推出25条措施,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办教育,旨在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快速发展。
据了解,《办法》的颁布是对该市促进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相关政策措施的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共提出25条较为具体、可操作性强的政策措施,放宽准入条件,完善政策保障,创新金融服务,落实税收待遇,保障教师同等待遇,规范自主办学。
《办法》此次积极鼓励支持民间资本以多种形式进入教育领域,包括对生源数量少、办学质量不高、办学效益低的公办学校,经过评估、审批等程序,探索可由民间资本举办的途径和办法;允许民间资本以入股等形式,参与对现有公办高中、中职学校、高职院校进行股份制改造;积极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引进国际著名院校,举办满足特色化、多样化需求的义务教育段学校、高中、中等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接受外籍学生的国际学校和高校等;积极支持民间资本举办或引进继续教育、老年教育、早期教育、家庭教育、青少年校外社会实践服务等培训机构;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多样化的教育服务,合作开展职业院校实习实训基地、重点实验室建设、大中专学生科研创业孵化基地共建;举办或合作举办研究院、研究生院、技术转移中心、二级学院(分校、校区)、产学研基地;成立研究、评估、咨询类中介组织和机构;参与教育信息化和教育服务平台建设;开发或改造相关专业、开发相关课程等。
《办法》明确规定,今年青岛市正式启动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养老保险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试点工作。民办学校引进符合市级和区级高层次人才条件的人员从事教学工作,经机构编制部门审议通过后,可将所需事业编制核定到教育部门所属公办学校,下达用编进人计划,纳入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引进符合人才政策的教师在住房安置、子女就学、政府特殊津贴、教科研经费等方面,享受当地人才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同等优惠政策。设立民办教育专项资金,参照公办学历教育学校生均教育事业经费标准,按照一定比例对民办学校进行补助。
青岛市教育局民办与终身教育处处长李业庆告诉记者,《办法》对民办教育如何健康平稳发展也作出规范,提出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的土地使用政策和待遇。各级国土等部门应将民间资本投入教育领域的基本建设项目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应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管理机制、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的招生办法、独立的校本课程设置、独立的颁发学业证书等“五独立”。这是青岛市规范民办教育的又一创新。《办法》还有一个亮点,即经教育部门批准后,民办学校可引进境外课程和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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