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将禁在义务教育阶段设营利性民办学校
发布日期:2016-11-07
来源:《山东教育报》综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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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综合消息 《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日前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进行三审。草案新增加规定,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与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相比,修改决定草案对义务教育民办学校设立、民办学校举办者权利、民办学校教职工待遇等以往审议中的热点问题给予明确。针对有的常委会委员、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在义务教育领域应当限制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意见,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修改决定草案第二条增加“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规定;针对实施分类管理后民办学校举办者参与办学和管理权利保障的问题,建议在修改决定案第三条增加“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的规定。
对民办学校用地、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债务剩余财产的使用、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过渡期限等备受关注的敏感问题,修改决定草案中也给予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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