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等六部门出台《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
发布日期:2018-02-26
来源:《山东教育报》(综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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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综合消息 从今年3月1日起,我国职业学校可根据自身特点和人才培养需要,主动与具备条件的企业开展合作,积极为企业提供所需的课程、师资等资源;企业则应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设备和管理等要素参与校企合作,促进人力资源开发。日前,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标志着职业学校、行业企业牵手“结亲”迈出重要一步。
《办法》规定,职业学校和企业可结合实际,在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开展7种方式的校企合作。今后,校企双方既可根据就业市场需求,合作设置专业、研发专业标准,也可合作制订人才培养或职工培训方案,实现人员互相兼职,相互为学生实习实训、教师实践、学生就业创业、员工培训、企业技术和产品研发、成果转移转化等提供支持;还可根据企业工作岗位需求,开展学徒制合作,联合招收学员,按照工学结合模式,实行校企双主体育人;同时鼓励以多种形式合作办学,合作研发岗位规范、质量标准等。
《办法》规定,职业学校和企业可结合实际,在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开展7种方式的校企合作。今后,校企双方既可根据就业市场需求,合作设置专业、研发专业标准,也可合作制订人才培养或职工培训方案,实现人员互相兼职,相互为学生实习实训、教师实践、学生就业创业、员工培训、企业技术和产品研发、成果转移转化等提供支持;还可根据企业工作岗位需求,开展学徒制合作,联合招收学员,按照工学结合模式,实行校企双主体育人;同时鼓励以多种形式合作办学,合作研发岗位规范、质量标准等。
《办法》还明确了校企合作的15条促进措施。《办法》既明晰了国家在促进跨区域校企合作方面的职责、地方政府的职责以及教育、财税、用人和分配等方面的具体政策,又鼓励各地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购买服务、落实财税用地、职业教育集团以及支持产教融合型企业试点、促进教师和企业人员双向流动、保护学生权益、建设服务体系等具体措施支持校企合作。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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