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出台意见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6月28日,省教育厅举办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新闻发布会,解读和介绍省政府日前出台的《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据省教育厅民办与继续教育处处长梅亚宁介绍,《意见》明确将义务教育民办学校纳入生均公用经费保障范畴,学生纳入“两免一补”;允许公办高校教师经所在单位批准,在民办高校从事多点教学并获得报酬。
根据《意见》,我省将全面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实现民办学校党的组织和工作全覆盖,规定民办高校党委书记兼任政府派驻学校的督导专员。从2018年起,所在党组织将民办高校党委书记纳入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范围。建立分类管理制度,对民办学校(含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支持各类办学主体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参与办学。鼓励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相互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科研成果。探索举办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鼓励营利性民办学校建立股权激励机制,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进行融资。
《意见》要求各地探索建立多元化的公共财政资助体系,将义务教育民办学校纳入生均公用经费保障范畴,学生纳入“两免一补”,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按标准予以拨付。落实用地优惠政策,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照科教用地管理。社会声誉好、教学质量高、就业有保障的民办高职院校,可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自主确定招生范围和年度招生计划。各地不得对民办学校跨区域招生设置障碍。
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落实民办学校教师待遇,我省明确,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享受当地公办学校同等的人才引进政策。民办学校学生在评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医疗保险等方面与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同等享受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困难学生资助、学费减免等各项国家和地方资助政策。引导鼓励民办学校建立不断提高教师工资和福利待遇的良性机制。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聘、科研立项、培养培训、国内外进修、奖励表彰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权利。允许公办高校教师经所在单位批准,在民办高校从事多点教学并获得报酬。公办学校教师在民办学校任教期间身份不变,教龄连续计算,年度考核结果记入人事档案。
据介绍,截至2017年底,全省共有学历教育和学前教育民办学校8972所,在校生278.1万人,分别占全省学校总数和在校生总数的27.3%和15.8%。其中高等教育方面,民办普通高等学校40所,在校生36.4万人,分别占全省高校的27.6%和18.1%。高中阶段教育方面,民办中等职业学校99所,在校生11.3万人,分别占全省中职总数的24.7%和14.3%;民办普通高中162 所,在校生22.3万人,分别占全省普通高中总数的27.4%和13.5%。义务教育阶段方面,民办初中317所,在校生40.5万人,分别占全省初中总数的10.7%和12.3%;民办小学282所,在校生46.1万人,分别占全省小学总数的2.9%和6.5%。学前教育方面,民办幼儿园8072所,在园幼儿121.4万人,分别占全省幼儿园总数的42.4%和43.8%,撑起全省学前教育的近“半壁江山”。
联系电话:0531-51756681,0531-51756682
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土屋路3-1号(250002)
0531-51756739
(凤凰彩票凤凰彩票为凤凰彩票凤凰彩票 上午8:30-12:00 下午1:0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