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率先试行职业院校实习生
发布日期:2018-08-31
来源:《山东教育报》(综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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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工伤保险
本报综合消息 浙江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和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日前出台文件,就试行职业技工等院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提出具体的实施意见和要求。浙江省试行纳入参加工伤保险的实习生暂限于由职业技工院校集中统一安排的学期性实习学生,且年龄不小于16周岁;其月缴费基数按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其缴费费率统一按所在用人(实习)单位的费率标准执行。
浙江省三部门要求,各地增设“实习生和超龄人员工伤”征收品目,专门用于实习生等人员的工伤保险征收工作。该征收品目缴费基数、费率和应缴费额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后,传递税务机关征收入库。
据浙江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介绍,职业技工等院校实习生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待遇,由用人(实习)单位承担单位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参保的实习生与用人(实习)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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