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新建居民区配建学校由政府包建

  编者按 《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已于1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省义务教育发展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为全面提升我省义务教育质量、水平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该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结合我省实际,形成了一系列具有山东特色的具体规定。从本期起,本报将系列刊发“《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亮点关注”。
  本报讯(记者 范宗武)日前,记者在教育厅法规处采访时了解到,1月1日起实施的《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新建居民区配建学校由政府包建。
  在一些新建居民区里,居民楼鳞次栉比,唯独没有配建学校的影子。针对城市化进程中公共教育设施不配套这一状况,《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第十九条明确规定,新建居民区按照规划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建设用地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划拨,建设资金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保障;学校建设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正是对这一规定进行了细化。
  该条例还明确规定,根据学校设置规划和实施义务教育的需要,新建、改建、扩建学校应当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或者区域改造规划。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学校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