片面以考试成绩和升学率评价教师违法
发布日期:2010-01-28
来源:《山东教育报》综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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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1月1日《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实施后,再片面以学生考试成绩和升学率作为对教师进行评价和奖惩依据,已成为违反法规的行为。
据了解,《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第47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符合教育教学规律和教师职业特点的教师评价体系,对教师进行全面评价,不得以学生考试成绩和升学率作为对教师进行评价和奖惩依据。
同时,条例第54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科学的教育质量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改革考试制度,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法,推进素质教育实施。
条例对于保障素质教育实施的课程方案作出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课程评估机制,保障课程方案实施。
条例还对“减负”作出明确规定。学校和教师应当改进和创新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提高课堂教学质量,规范作息凤凰彩票,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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