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强化督导责任区制度建设
发布日期:2010-02-03
来源:《山东教育报》综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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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教育厅近日下发《关于建立和完善督导责任区制度的意见》,要求进一步完善教育督导责任制度。
意见要求,建立教育督导责任区以市、县(市、区)两级为主。省级根据行政区划设置,重点负责联系各市及所辖县(市、区)。市级督导责任区负责监督、指导所属县(市、区)教育政策落实及县级督导责任区建设情况。县级督导责任区负责辖区内所有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幼儿园、其他教育机构的监督和指导。根据需要县级可设立若干督导责任区。市级督学至少要每季度到所负责的责任区督导一次;县级督学至少要每月到所负责的责任区督导一次,并确保每学期对本责任区内所有学校至少督导一次。各级督学要定期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报告责任区工作情况,对学校存在的特殊重大问题应随时向督导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负责人报告。要建立督学约谈制度,对存在问题较多或相关问题解决不得力的地方或学校,督学可以直接约谈相关部门、单位或学校负责人。要建立责任区督学督导档案,并作为对督学考核和对学校工作进行评价的重要依据。
意见还指出,建立一支满足督导责任区工作需要的专业化督学队伍,是责任区实施的重要保障。每个督导责任区至少配备2名督学。督学可根据本责任区内教育的实际情况,以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开展随机督查与调研。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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