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调低学生医保缴费标准
发布日期:2010-08-25
来源:《山东教育报》综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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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通讯员 文山)从今年新学年起,德州市将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级各类学校学生(不含托幼机构在册儿童)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4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20元,以减轻学生经济负担,方便学生就医。
据介绍,德州市各级各类中小学学生需按学年、其他院校学生按学制一次性缴清在校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于10月底前将各类学校学生参保情况进行审核汇总,根据实际缴费学生人数和缴费金额,将医疗保险基金于11月30日前拨付到学校专户。拨付给各类学校的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学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具体范围和报销标准为:普通门诊医疗费按20%的比例报销,年度最高报销额600元;参保学生发生意外伤害的门诊医疗费,按80%的比例报销,年度最高报销额1000元;符合特殊疾病病种范围发生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参保学生个人负担部分,视基金使用情况,于医疗年度末给予适当补助。各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报销办法,但待遇标准不得低于上述规定,基金不足的由各学校自行补足,基金结余的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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