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对校长任职提出新要求
发布日期:2011-09-06
来源:《山东教育报》综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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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魏海政)8月28日,潍坊市出台了一项新政策,规范了中小学校长的选聘管理以及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官员的任职条件。
由潍坊市委组织部、教育局、财政局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发布的《关于深化和完善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规定,担任中小学校长,必须取得任职资格。新任校长必须从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中选聘。校长遴选则由“校长选聘委员会”负责评审,这个委员会的成员由名校长、教育专家和教师组成。校长职级分为特级校长、高级校长(一、二、三档)、中级校长(一、二、三档)和初级校长(一、二档)。
这一实施意见规定了校长任期,鼓励校长到条件艰苦的农村学校任职,并提高他们的待遇。同时,还提高了校长的绩效工资标准,这笔资金由当地财政全额支付。
新的政策还加大了对校长的考评力度,每年请社会知名人士、学校教职工、学生家长、在校学生等对校长进行办学满意度评价。优秀的予以升档,不合格的则提出训诫、谈话,直至解聘。
这一实施意见还特别对高级校长的任期作了规定,特级校长和特别优秀的高级校长,可适当延长其退休年龄,但不能超过65周岁。
为了使地方教育事业发展更有后劲,潍坊还将建立校长后备人才储备制度,通过考核,选拔一批德才兼备的优秀青年干部,逐渐充实到中小学校长队伍中来。
鉴于地方教育的特殊性,潍坊还设置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任职门槛,规定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有从事教育工作的经历或师范院校毕业,尊重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班子成员中,有教育工作经历的人员一般不少于三分之二,原则上要有担任过校长职务的人员。
潍坊市教育局局长张国华说,这项政策的出台有利于深化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有利于校长队伍专业化进程,有利于进一步推进政校分开,有利于加快现代学校制度建设,有利于推进教育家办学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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