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教师违反规定可解聘
发布日期:2011-09-09
来源:《山东教育报》综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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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通讯员 吴金生)日前,东营市教育局制定了《东营市中小学教师行为规范“八要”、“八不准”守则及违纪处理规定》,对教师行为规范和违纪处理规定作出了明确规定。
“八要”守则内容包括遵规守纪,依法执教;忠于职守,爱岗敬业等。“八不准”守则的内容,一是不准歧视、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二是不准从事有偿家教或违规补课;三是不准以教谋私;四是不准违反校内工作纪律;五是不准违规组织教育教学活动;六是不准在教学工作中弄虚作假;七是不准散布有损教师和学校形象的言论;八是不准参与有违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
对违反守则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处分或通报批评,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取消评先、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除以上处罚外,职称降级聘任,3年内不得晋升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除以上处罚外,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5年内不得重新认定。其中,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法予以解聘或辞退;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该局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校把教师师德表现和执行《守则》的情况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和评优奖励的首要依据,实行师德考核“一票否决”制度。今后学校与教师签订《聘用合同》须注明有关执行《守则》的条款。对违反《守则》的教师,学校有权解除聘用合同。该局还设立了师德投诉和举报电话,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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