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特级教师评选和管理新办法
发布日期:2012-12-18
来源:《山东教育报》综合版
浏览次数:2445次
本报讯(记者 单婷)日前,我省出台《山东省特级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特级教师每3年评选一次;在职特级教师总数一般控制在中小学教师总数的1.5‰以内;特级教师的评选范围包括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师范学校、教师进修学校、特殊教育学校、职业中学(含职业中专)、教学研究机构、校外教育机构中的广大教师,重点是在教学第一线上的教师。
对特级教师应具备的资格,《办法》规定,参评教师要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被聘任为中小学高级教师职务;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方面有突出的专长和丰富的经验,担任班主任工作5年以上;在学科专业教学改革、教材教法方面有深入研究和独到见解,近年来正式出版过相关领域的学术专著或发表过相当数量水平较高的学术论文。
对指导学生参加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累计获得三个及以上一等奖项的指导教师,符合山东省特级教师评选基本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逐级申报山东省特级教师,不占所在地区申报指标,评审中同等条件下优先。
在待遇和支持方面,特级教师享受特级教师津贴,自批准之日次月起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按月发放。退休后纳入退休金基数。每2年可享受不少于1个月的学术假期。建立特级教师继续学习和定期考察制度。省、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专项培训计划,分期分批组织特级教师进行在职研修。特级教师所在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为特级教师外出考察、交流和学习提供机会。
该《办法》还对特级教师的管理和考核作出了具体要求,省教育厅统一开发全省特级教师信息系统,对全省特级教师信息进行电子数据管理和分析。实施特级教师综合考核评价制度。特级教师所在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于每年年终组织实施对特级教师的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经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复核后报省教育厅备案。省教育厅每5年组织实施1次周期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3个等级。经考核不称职的,令其限期改进。1年后重新进行考核,仍不称职的,撤销其特级教师称号。对存在在申报评选特级教师中弄虚作假,从事各种有偿补习活动或有其他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行为,经两次考核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特级教师职责等情形的特级教师,将撤销其特级教师称号。撤销特级教师称号后,与称号相关的待遇一并取消。
联系电话:0531-51756681,0531-51756682
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土屋路3-1号(250002)
0531-51756739
(凤凰彩票凤凰彩票为凤凰彩票凤凰彩票 上午8:30-12:00 下午1:0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