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颁行
发布日期:2013-05-03
来源:《山东教育报》综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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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刘凯)记者日前从省教育厅了解到,《山东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将从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8年4月30日。实施办法把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考核各级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的重要内容,确保到2015年底全省基本实现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目标。
实施办法规定,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必须在县(市、区)所辖义务教育学校达到《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计划实施情况评估方案》要求的基础上,并经市级复评通过后进行。督导评估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组织实施,评估对象为县级人民政府。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主要包括县域内义务教育校际间均衡状况评估和对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评估。其中,县域内义务教育校际间均衡状况,重点评估县级人民政府均衡配置教育资源情况。以生均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生均体育运动场馆面积、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每百名学生拥有计算机台数、生均图书册数、师生比、生均高于规定学历教师数、生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教师数8项指标,分别计算小学、初中差异系数,评估县域内小学、初中校际间均衡状况。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涵盖入学机会、保障机制、教师队伍、质量与管理等4方面,评估指标主要包括:义务教育阶段不存在重点学校和重点班,公办义务教育择校现象得到基本遏制,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得到有效减轻。优质普通高中招生名额分配到县域内初中的比例不低于60%,并逐步提高。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纳入财政保障体系。建立并有效实施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和教师定期交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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