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职业院校专业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4-01-15
来源:《山东教育报》综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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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刘凯)2013年的最后一天,省教育厅等6部门印发《山东省高等职业学校专业兼职教师管理办法(试行)》和《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兼职教师管理办法(试行)》。两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两办法规定,职业院校教职工编制总额中的20%可用于聘用专业兼职教师。这标志着我省职业院校教师队伍建设迈出关键性的一步。
管理办法细化
专业兼职教师聘用条件
两办法明确规定,职业院校教职工编制总额中的20%可用于聘用专业兼职教师。兼职教师占专兼职教师总数的比例应在学校岗位设置方案中明确,一般不超过30%。
据了解,办法所称专业兼职教师是指受职业院校聘用,兼职担任专业课或者实习指导课教学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
办法规定,职业院校聘用的专业兼职教师一般应为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根据专业教学急需,也可聘用少量退休人员和已参加社会保险的自由职业者。一般应具有本专业5年以上生产实践经历、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高级技师等级或相应级别职(执)业资格(职务),也可以聘用具有特殊技能,在相关行业中具有一定声誉的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和省级传承人。聘用退休人员的,初次聘用时其离开工作岗位的凤凰彩票原则上不超过2年,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选才渠道:对口
企业选派、学校自主招聘
办法规定,职业院校聘用专业兼职教师一般应通过对口合作的企事业单位选派的方式产生。由学校提出聘用岗位需求,对口合作企事业单位提供遴选人员名单,双方协商确定聘用人选。要建立对口合作企事业单位人员到职业院校兼职任教的常态机制,并纳入校企合作的内容。职业院校也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专业兼职教师。
通过对口合作的企事业单位选派兼职教师,由职业院校与选派单位商定有关事项,并签订选派协议,不再与专业兼职教师本人签订协议。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专业兼职教师,是非对口合作的企事业单位(职教集团)在职人员的,所在单位同意并出具证明后,由职业院校与专业兼职教师本人签订聘用协议;专业兼职教师是退休人员或自由职业者(已参加社会保险)的,由职业院校与专业兼职教师本人签订聘用协议。
专业兼职教师可以参加
教师职称评审
办法指出,专业兼职教师为企事业单位(包括对口合作和非对口合作的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所在单位和其兼职聘用的职业院校应当分别为专业兼职教师缴纳工伤保险费。专业兼职教师在协议期内发生工伤,由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职业院校应为专业兼职教师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专业兼职教师在校工作期间,可以职业院校名义申请科研课题和科研经费。
鼓励、支持专业兼职教师与在职专任教师一样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已经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书的专业兼职教师,符合教师职称评审条件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可以由职业院校推荐,参加教师职称评审。
录用后薪酬水平不低于副高
按照办法,职业院校聘用的专业兼职教师,由同级财政按照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平均薪酬水平核拨经费,专项用于支付专业兼职教师报酬。其中,中等职业学校可以在事业经费收入中安排一定经费,用于支付专业兼职教师报酬,弥补财政经费缺口。
对口合作的企事业单位选派到职业院校兼职任教的人员,其报酬水平及发放办法由高等职业学校与选派单位协商确定。通过其他方式招聘的专业兼职教师,一般应按课时计酬。
有关人士指出,以往传统的职业院校教师招聘,几乎完全参照招考公务员的方式和内容,学校参与度很小,客观上导致“考进来的学校不一定需要,学校需要的可能进不来”,教师专业执教能力薄弱,影响办学质量。此举将有助于支持职业院校引进富有实践经验的优秀专业人才作为兼职教师,参与教学、实训、研发,让更多业界精英走进学校,使职业院校成为各类高层次应用型人才教授知识、传承技能、研发创新的聚集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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