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出台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
发布日期:2014-01-15
来源:《山东教育报》综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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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周晶元)《淄博市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于近日公布。该方案规定,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将作为初中学生毕业及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的重要依据,评价结果用于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的办法,依照市教育局每年制定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意见有关规定执行,评价等级为D等次的学生不得领取《义务教育证书》。
该方案规定,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主要包括基础性发展目标、日常行为、学业成绩和标志性成果认定四部分,分别按一定权重纳入评价结果。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包括道德素养、交流与合作、学习能力、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创新与实践六个维度;日常行为评价主要包括学校对学生实施日常行为管理各方面量化评价结果;学业成绩评价主要包括有关规定允许的各学科单元测验和期中、期末考试成绩等,由学校自行确定;标志性成果认定主要是反映学生各方面成长的标志性成果。
综合素质评价是将基础性发展目标、日常行为、学业成绩和标志性成果的各学期评价结果按照一定权重,分别生成各部分最终评价结果,再按照对应权重35%、35%、25%、5%生成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
淄博市教育局要求各学校制定相应的评价评定标准和工作细则,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上报市教育局备案后执行。各学校要进一步完善公示制度、举报和申诉制度、质量监控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信息上传备案制度,只公示A等级的学生名单,评价为B、C、D等级的学生名单应以适当形式通知学生本人和家长,并允许学生及家长对评价结果提出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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