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研究生教育学费新标准
发布日期:2014-02-27
来源:《山东教育报》综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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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单婷)日前,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发《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省内高校全日制研究生收费作出规定。
从2014年9月1日起,山东省内高校全日制研究生的收费标准为,学术型硕士每生每学年不超过8000元,博士不超过10000元。省属高校专业型硕士每生每学年不超过10000元,博士不超过13000元。“211”、“985”工程建设高校专业型硕士、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学年不超过16000元。MBA、MPA研究生学费标准,以及非全日制研究生收费标准由高校提出意见,报省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备案后执行。
通知规定,2014年秋季前入学的研究生仍按原政策标准执行,2014年秋季入学的研究生学费原则上按学年收取,也可本着自愿原则由学生一次性付清全部学费。高校收取学费后,不得再向学生另行收取实验实习、论文辅导、毕业论文答辩等其他费用。实行学分制收费的,按照省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制定的学分制收费相关规定执行。各高校要认真落实研究生奖助政策,完善奖助制度,确保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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