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义务教育段中小学校长教师实施轮岗
发布日期:2014-05-15
来源:《山东教育报》综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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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孙军)义务教育段中小学同校干满6年的教师要异校交流,总人数至少10%,8月15日前到位。这是5月7日青岛市教育局、市编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发布的《关于推进区市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工作的指导意见》中的明文规定。此举旨在缩小城乡、区域、校际差距,促进教育公平、提升教育质量,通过区市域优质校长、教师资源共享,建立健全有利于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校长、教师管理制度和资源均衡配置机制。
青岛市教育局副局长张锡科告诉记者,为保证政策的科学性、实效性,《意见》出台前面向各区市教体局及城乡学校校长、教师广泛征求了意见,并借鉴了其他地区一些好的做法。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科学实施、有序流动等原则,重视正确处理好均衡与发展的关系、校长教师交流与学校办学特色传承的关系、教师交流与教师队伍整体稳定的关系等,充分体现了青岛地方特色。
《意见》规定,在同一所学校任职满2个聘期的校长和连续任教满6年的教师均应进行轮岗交流。交流比例每年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人数的10%,其中获得区市以上青年教师优秀专业人才、教学能手、学科带头人、中小学名师、优秀教师、特级教师等称号的骨干教师不低于交流教师总数的20%,8月15日前交流人员到位。校长、教师交流,人事关系随之转移的,一般在新的学校任职、任教6年内不再次交流;人事关系不转移的,校长每次交流期限原则上不少于3年,教师每次交流期限原则上为3年,最低不少于2年。
《意见》还对交流人员在评优、提拔任用、职称和待遇等方面制定了倾斜政策,规定在评选推荐市级以上各类荣誉及学术称号时,被评选人近5年来具有1年以上交流任教工作经历的优先;新提任正职校长原则上要有不少于两个学校的中层以上管理岗位任职经历,优先任用具有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管理岗位任职经历的人员担任校长。
另外,《意见》规定对从城镇交流到农村偏远地区的校长、教师,给予一定的交通、生活补助;对工作在农村偏远地区的校长、教师,发放农村教师岗位津贴,按不同区域每人每月发放津贴50元到500元不等;优先保障到农村交流的教师使用教师周转房。交流人员中出现拒不到岗、不履行岗位职责等违纪违规行为者,按照《教师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青岛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办法》等法律法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者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处分或解除聘用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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