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职业学校20%编制可用于聘用兼职教师
发布日期:2015-09-04
来源:《山东教育报》综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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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付倩)为进一步优化职业学校教师配置,建立和完善技能型人才从教制度,近日,烟台市教育局会同多部门联合出台了《烟台市职业学校专业兼职教师管理试行意见》。
根据《意见》规定,职业学校可以使用教职工编制总额中的20%聘用专业兼职教师,兼职教师占专兼职教师总数的比例一般不超过30%。兼职教师人选一般通过对口合作的企事业单位选派的方式产生,也可面向社会从退休人员和已参加社会保险的自由职业者中公开招聘。专业兼职教师要具有本专业5年以上生产实践经历,且具有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应级别职(执)业资格(职务)。在相关行业中具有一定声誉的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和省级传承人等特殊技能人才,也可列入聘用范围。专业兼职教师聘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不少于1个学期。《意见》还规定了专业兼职教师聘用程序、组织管理办法,并明确了有关支持和考核评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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