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属高校今后可自主决定科技成果的处置管理
发布日期:2015-10-20
来源:《山东教育报》综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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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高原)省财政厅等五部门近日联合出台《关于改革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今后,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可自主决定科技成果的处置管理工作,而且,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不上缴国库,全部留归单位,纳入部门预决算管理。
《意见》提出,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对持有的财政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自主决定采取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开展转移转化活动,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其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分配不再审批备案。而且,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不上缴国库,全部留归单位,纳入部门预决算管理。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可通过协议定价、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成果交易、作价入股的价格。
我省还将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机制。根据《意见》,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在扣除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后,明确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院系(所),以及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机构等相关方的收入分配比例。对科研团队的收益,团队负责人有内部收益分配权。科技成果奖励收入直接发放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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