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制定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

  本报讯 日前,省教育厅发布《山东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对幼儿园建设的各方面进行了规定。
  该标准包括城市幼儿园、乡镇中心幼儿园、农村幼儿园3部分。其中,县城驻地举办的各类幼儿园(包括街道办事处举办的中心幼儿园)执行城市幼儿园办园标准。乡镇中心幼儿园由乡镇政府按照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及本地学前教育发展状况设置,原则上应设在乡镇政府驻地,所需经费由乡镇政府依法筹措。农村幼儿园联办园服务半径一般控制在1.5公里内。
 标准规定,幼儿园设点布局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地势较高、排水通畅、日照充足、空气流通、公用配套设施较为完善、远离各种污染源的地段,不应与集贸市场、垃圾堆场、通讯发射塔(台)等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成长和危及儿童安全的场所毗邻。
  省教育厅有关负责人指出,标准中规定的基本指标是本省举办各类幼儿园应具备的基本标准。新建幼儿园用地和园舍建筑应不低于相应标准中规划指标的要求。经济发达地区及有条件的幼儿园办园条件指标应适当提高,但不得使用公共资金超标准建设豪华幼儿园。在标准中,我省对城市、乡镇以及农村幼儿园分别作出了规定,在设置规划、规模、建设用地以及设施配备等方面有着明确的标准。其中,城市新建住宅区应规划建设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幼儿园。但幼儿园规模不宜过大,以6至12个班为宜,一般不宜超过15个班。乡镇中心幼儿园和农村幼儿园规模适当略小。  (本报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