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正式施行
发布日期:2010-10-09
来源:《山东教育报》综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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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0月1日正式施行。修订后的《条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未成年人的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个人信息;不得责令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学生转学、退学;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不得以停课、劝退等方式剥夺或者变相剥夺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同时,《条例》中的“行政保护”内容,在我国省级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中尚属首例。
与原《条例》相比,修订后的《条例》在体例、条目和内容方面都进行了实质性的修改,设有总则、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行政保护、司法保护、法律责任、附则,共8章74条。《条例》针对社会关注、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突出问题设置了大量新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执法主体,细化了保护主体及责任,注重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的主体地位,具有很强的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家长如不称职,监护权可取消。《条例》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如果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未成年人的其他近亲属、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单位以及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监护资格的,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未成年人的抚养费用。
试行未成年人“前科”有条件消灭制度。修订后的《条例》规定,试行未成年人违法记录和轻罪犯罪记录有条件消灭制度。曾受行政处罚和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以及参加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时,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歧视。同时,《条例》也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任何组织与个人不得偷看孩子短信。《条例》规定,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以及其他个人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或者擅自查阅;司法机关确因凤凰彩票事由需要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的除外。
学校不得违规开除未成年学生。《条例》规定,学校应依法接收适龄儿童、少年及时入学,不得责令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学生转学、退学;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不得以停课、劝退等方式剥夺或者变相剥夺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
建立低年级小学生和幼儿入园离园交接制度。为保障孩子的安全,《条例》规定,小学、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低年级小学生上下学和幼儿入园(所)、离园(所)交接制度。幼儿入园(所)、离园(所)时,幼儿园、托儿所应当与幼儿父母、其他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当面交接。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发生突发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优先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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