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3-10-29
来源:《山东教育报》综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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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胡怀旭)为推进高等学校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充分调动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山东教育厅日前发布了《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指出,高校应当不断丰富课程资源,提高课程教学质量,开设数量充足的课程供学生修读。必修课应当逐步实现每门课程都有2名以上教师授课,学生可以自主选择上课时段和上课教师。鼓励区域内高校联合开设优质课程并实现师资、课程的共享与学分互认。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学分(成绩)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高校制订专业培养计划,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允许学生提前或者延期毕业。基本修业年限4年及以上的,学生提前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可以提前毕业,但一般只能比基本修业年限提前1年;基本修业年限3年及以下的,一般不提前毕业。实行缴费注册选课制度,学生在缴纳学费办理注册手续后,才能取得选课资格。学生可在一定范围内自主选择专业、课程、学习进度和任课教师,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跨学期、跨专业、跨班级、跨学校选课。高校应为每名学生配备学业导师,由学业导师指导学生进行选课。实行重修制度,学生课程考核不合格,或考核合格但对成绩不满意,可以申请重修。取消留级、降级制度,学籍信息按教育部规定标注。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学校应提供1次免费补考机会,补考形式及难度与正常考核一致。补考仍不合格的,必修课应按规定重修,选修课可重修或另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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