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提高农村教师津贴补贴
发布日期:2014-05-23
来源:《山东教育报》综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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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胡杰 通讯员 王光彩)为健全教师人才向农村流动、向偏远乡镇和艰苦岗位流动的激励机制,促进农村中小学教师进得来、留得住、干得好,滕州市从今年起,在享受统一津贴补贴待遇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农村中小学教师津贴补贴。
据了解,滕州市这次提高津贴补贴范围对象为:经考核评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城市建成区外的17个镇在编在岗教师。发放标准是,从到镇工作的第三年起,在享受统一津贴补贴待遇的基础上,按月增发津贴补贴。增发标准根据所在镇艰苦偏远困难程度和在镇工作年限合理确定,其中,在柴胡店、龙阳、羊庄、东郭4个艰苦偏远困难镇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发150元,此后每增加1年,月发放标准提高15元;在其余13个一般镇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发100元,此后每增加1年,月发放标准提高10元。
滕州市规定,镇在编在岗教师调离镇或退休的,自调离或退休的下月起停发增发的津贴补贴;借调出镇工作的,不享受增发津贴补贴政策;增发的津贴补贴,由市、镇财政共同负担,按月随工资纳入财政统一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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